篇名 | 從量刑法則之應然,看我國死刑量刑實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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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朝亮 |
中文摘要 | 按量刑法則之應然,涉及四個面向。其一法制面,法官量刑職權之定位,是自由裁量量刑?還是規範適用量刑?其二實體面,即刑罰責任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其內涵應由哪些事由構成?其三程序面,量刑事由應全委諸法官職權調查?或當事人亦應負舉相當證責任?有無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及法院應按正當法律程序調查之問題?下級審量刑有無規範目的告知義務,上級審有無規範適用審查義務?其四決策面,法官應如何將報應刑論跟預防刑論等刑罰目的,落實在個案量刑決策中?本文檢討現行量刑法則後,使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量刑法則之法制面,應改採當事人進行的適用量刑論法則。實體面應要分別列舉量刑加重、減輕事由;程序面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分配、及量刑事由調查之正當程序,明定下級審判決有規範目的告知義務,上級審有規範適用審查義務;政策面應採質的、三階段量刑法則,使量刑兼顧報應刑論及預防刑論之刑罰目的。 |
起訖頁 | 53-62 |
關鍵詞 | 裁量量刑論、適用量刑論、行為責任上限禁止超越原則、綜合量刑論,階段量刑論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5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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