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求處死刑案件之正當程序與認定標準──以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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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自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以降,關於檢察官求處死刑案件,除在程序上建構了正當法律程序,在實體上嚴守公約有關保障人權之解釋,對於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僅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之「直接故意」方屬之。國民法官法即將在2023年1月1日施行,檢察官及國民法官法庭,自應恪遵國際人權法對死刑案件正當法律程序及認定標準之要求。 |
起訖頁 | 44-52 |
關鍵詞 | 國民參與審判、死刑案件、第36號一般意見、正當法律程序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5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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