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投標罪之可罰性界限 |
|---|---|
| 作者 | 洪偉修 |
| 中文摘要 | 在確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的保護法益為「政府採購之公平競爭秩序」,筆者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38號等刑事判決所提出的「真實協作判準」並未建立在此保護法益之上,不僅導致無法維護效能競爭,亦讓機關欲透過採購程序建立履約能力合理信賴落空;此外,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及第5項在解釋上實屬對應著既遂犯、未遂犯及實質預備犯之犯罪行為態樣,也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合理解釋立法者增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的必要性。 |
| 起訖頁 | 128-138 |
| 關鍵詞 | 真實協作判準、既遂犯、未遂犯、實質預備犯、對向犯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2 (45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4511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