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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淺談未成年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
|---|---|
| 作者 | 郭宇傑 |
| 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探討民法第187條之解釋適用。針對未成年人之識別能力,本文認為應依其年齡、活動危險性等情狀個案認定。就法定代理人之監督責任,本文認為向來實務見解已近乎使法定代理人負無過失責任之虞,而主張應以時間、空間密接性為基準,以合理區辨法定代理人是否已盡其監督義務。此外,於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時,因其行為不具不法性,本文認為,應毋庸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或第3項之規定使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
| 起訖頁 | 69-75 |
| 關鍵詞 | 未成年人、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責任、監督疏懈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44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4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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