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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平台業者與平台工作者間只能是勞動契約? |
|---|---|
| 作者 | 徐婉寧 |
| 中文摘要 | 如何定性勞動契約,雖實務與學說見解一致認為應以從屬性之有無為判斷標準,然判斷從屬性之有無的諸多要素中,勞動契約中雇主之指揮監督權之行使與承攬契約中定作人指示權之行使,對於勞務給付方式之影響有時不易區分,此時可參酌其他要素,例如可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可否拒絕指派的工作以及是否應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來加以判斷。 |
| 起訖頁 | 15-24 |
| 關鍵詞 | 平台經濟、指揮監督權、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從屬性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43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43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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