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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刑法第319條之1與兒少條例第36條第3項「性影像」之區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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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呂學承 |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竊錄未滿18歲兒少的性器官或隱私部位,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抑或「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名。相關實務見解分歧:有見解認為竊錄兒少即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亦有見解限縮為須在「性活動」過程且涉及權力不對等,方才構成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本文認為,後者之見解足資贊同,蓋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應目的性限縮,以避免罪刑失衡與刑事政策之負面效果。 |
| 起訖頁 | 74-81 |
| 關鍵詞 | 性影像、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罪刑相當原則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42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42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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