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以違法行為所得購屋所致交易風險之探討與防免──以其變得之物沒收或追徵之判別及刑事扣押對民事權利行使之影響為中心 |
|---|---|
| 作者 | 楊智守 |
| 中文摘要 | 以「源自違法行為所得經轉替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稱為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然不應對轉替行為毫無設限,基於沒收新制之規範目的,應以原物之轉替行為與違法行為間具有目的牽連關係為限。 在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具有受法規範保障之個體權利性質時,法院應宣告沒收,否則僅得為追徵宣告。但在以違法行為所得作為買賣之部分價金時,就買受人依約取得之買賣標的物,無論有無目的牽連關係或已否與非違法行為所得混同以支付價金,法院均僅能為替代價額之追徵,且不因解除買賣契約而有差異。國家因而取得之追徵債權,並無優先受償權,於民事債權執行時,民事執行實務認可將追徵債權列入分配,並提存應受分配之金額,嗣刑事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辦理。惟若買賣標的物經刑事扣押而有查封登記,法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出賣人僅選擇改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其權利。縱經法院誤為准予命移轉登記之勝訴判決確定,登記機關仍應停止有關之新登記,出賣人未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不得對抗拍定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淪為無權占有,為免淪此窘境,得合意設定物權行為以債權行為之有效存在為其停止條件。 |
| 起訖頁 | 35-51 |
| 關鍵詞 | 變得之物、沒收、追徵、刑事扣押、強制執行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42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4204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