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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資本公司介紹
作者 盧偉銘
中文摘要 台灣公司的資本額制度係採資本三原則,原則上公司資本額一經章程確定,應維持不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公司營運的穩定,公司之資本額未經一定程序並非可以任意變動,但穩定的資本額制度可能無法符合目前多變靈活的商業需求。新加坡於2018年引進以可變資本公司,為資產管理業及家族辦公室提供新的投資選擇。本文擬以新加坡VCC制度為借鏡,介紹其背景及法規制度,並探討VCC目前與台灣其他組織型態之差異,以及思考是否有進一步引進的理由。
起訖頁 131-139
關鍵詞 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VCC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法家族辦公室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7 (4期)
DOI 10.53106/279069734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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