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可變資本公司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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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盧偉銘 |
中文摘要 | 台灣公司的資本額制度係採資本三原則,原則上公司資本額一經章程確定,應維持不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公司營運的穩定,公司之資本額未經一定程序並非可以任意變動,但穩定的資本額制度可能無法符合目前多變靈活的商業需求。新加坡於2018年引進以可變資本公司,為資產管理業及家族辦公室提供新的投資選擇。本文擬以新加坡VCC制度為借鏡,介紹其背景及法規制度,並探討VCC目前與台灣其他組織型態之差異,以及思考是否有進一步引進的理由。 |
起訖頁 | 131-139 |
關鍵詞 | 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VCC、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法、家族辦公室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4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4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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