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Say NO仍為性交行為,就該當成立強制性交罪?──簡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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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石猛、王姿翔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歷經修法後,增添「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一語,並採取列舉及概括之立法模式。然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此具抽象性之概念應如何解釋,實有賴實務與學說之妥適操作,累積並確立其判斷基準,以體現該法之立法本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援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對於強制性交罪中之有關「違反其意願」構成要件要素,提出積極同意模式之觀點,本文將就此一則判決進行簡要評析。 |
起訖頁 | 18-24 |
關鍵詞 | 強制性交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罪刑法定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4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4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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