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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可得預見」?──評析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作者 謝亞彤
中文摘要 依據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均需經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否則即屬「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惟就業經主管機關核定費用,因與病患約定分次實施並一次收取費用之醫療項目,是否須重新申請核定,依現行醫療法相關規範,尚非無疑。憲法法庭就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作成合憲解釋,似未能終局解決費用核定申請標準不夠完備、明確,無足使受規範對象可得預見行為可罰性之困境。
起訖頁 83-88
關鍵詞 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法律明確性原則醫療法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6 (39期)
DOI 10.53106/2790697339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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