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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單純未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法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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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曾昭愷 |
| 中文摘要 | 隨著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構成愈益困難,時勢造英雄也促成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到重視。然而本質上是行政法規的個資法,要在強調罪刑法定、構成要件明確之刑罰領域運用,恐生適用上的疑義。司法實務最常發生的案型是拿了就用的單純不當利用他人個資,大部分司法判決都是適用該法第20條第1項加上第41條來科處刑罰,然而「單純不當利用」與「違法的目的外利用」,是否可以解釋為等同相通?便有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挑戰。 |
| 起訖頁 | 69-77 |
| 關鍵詞 | 目的外利用、單純未經個資當事人同意而利用其個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6 (39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39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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