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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防火認可通知書之法律地位──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為中心,兼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林冠亨
中文摘要 防火建材依建築技術規則,應經主管機關認可,始能運用於建築物。而防火建材,為大部分新建建物所必要之工程項目;若欠缺主管機關認可,影響為何?若有分包情形,統包商如何向分包商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範圍與項目為何?法律無法脫離事實,以上議題,在防火建材領域中,仍須回歸防火認可通知書之性質予以檢視。本文即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對以上議題逐一進行分析。
起訖頁 125-139
關鍵詞 防火材料工程建築技術規則債務不履行因果關係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5 (38期)
DOI 10.53106/2790697338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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