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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防火認可通知書之法律地位──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為中心,兼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
|---|---|
| 作者 | 林冠亨 |
| 中文摘要 | 防火建材依建築技術規則,應經主管機關認可,始能運用於建築物。而防火建材,為大部分新建建物所必要之工程項目;若欠缺主管機關認可,影響為何?若有分包情形,統包商如何向分包商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範圍與項目為何?法律無法脫離事實,以上議題,在防火建材領域中,仍須回歸防火認可通知書之性質予以檢視。本文即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對以上議題逐一進行分析。 |
| 起訖頁 | 125-139 |
| 關鍵詞 | 防火材料、工程、建築技術規則、債務不履行、因果關係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5 (38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38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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