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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魔鬼代言人?──律師之拒絕與終止委任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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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簡士淳 |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律師倫理規範》第34條第2款中,律師拒絕或終止委任之規定。該條文係參考美國《律師執業行為模範規則》第1.16條修訂而來。本文主張,該規範除要求律師在特定情況下拒絕或終止委任外,亦隱含相當之查證義務。是以,律師不得以未查核事實為由主張不知當事人違法行為,藉此規避本條文之適用。本文進一步提出風險導向方法下的多層次查證義務,包括初始、接續與次級查證義務,並認為應將「蓄意無視」理論納入本條文之主觀要件判斷。 |
| 起訖頁 | 103-111 |
| 關鍵詞 | 律師職業倫理、拒絕與終止委任、查證義務、風險導向方法、蓄意無視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4 (37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37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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