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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從國際公約看「自我辯護能力」──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啟示與困境 |
|---|---|
| 作者 | 黃任顯 |
| 中文摘要 | 依照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意旨,在審判中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但自我辯護能力與就審能力應如何區別?如果被告自我辯護能力有欠缺,能否透過辯護人的協助而補足?本文透過國際公約的規範,探討「自我辯護能力」的概念,並指出「自我辯護能力」欠缺實際上是指身心障礙者在法庭上無法像一般人一樣有效自我辯護,或無法使辯護人充分發揮辯護職能而言,因此辯護人並無法完全補足被告的自我辯護能力不足的問題。在此概念基礎上,本文進一步預想辯護人在具體案件可能會如何依照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操作「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抗辯。 |
| 起訖頁 | 79-87 |
| 關鍵詞 | 自我辯護能力、正當法律程序、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4 (37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37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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