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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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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蔡羽玄 |
| 中文摘要 | 我國將「大法官會議解釋」制度變革為「憲法訴訟」制度,其意義非凡,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即為顯例。前開判決對於臺灣未來之刑事正義影響重大且深遠,有關於死刑判決須經「法官」一致決的部分,所謂之「法官」到底是不是要包含「國民法官」,該判決已經作出其價值抉擇與判斷。關於敗訴之一造(死刑確定判決之受刑人)之非常上訴救濟途徑,尚須勝訴之一造(檢察官)之上級長官(檢察總長)同意,恐非事理之平。 |
| 起訖頁 | 75-78 |
| 關鍵詞 | 憲法訴訟、死刑、國民參與審判、一致決、非常上訴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4 (37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37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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