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續修法芻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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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煒育 |
中文摘要 | 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主文宣示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並宣告部分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等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文嘗試就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出若干修法芻議,健全臺灣對於民主人權法治的要求。 |
起訖頁 | 53-68 |
關鍵詞 | 113年憲判字第8號、偵查中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一致決、受刑能力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4 (37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7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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