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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各法院」
作者 黃奕超
中文摘要 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為「各法院」。除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外,尚包含其他行使司法權或與法院相當之組織。本文探討上開條文所指「各法院」之範圍,及分析我國法院審判庭之組成,除職業法官外,現制亦設有國民法官或參審員,於評議是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時,是否須由國民法官或參審員參與,攸關法院組織合法性,乃聲請合法之要件。
起訖頁 74-81
關鍵詞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大法庭軍事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員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3 (36期)
DOI 10.53106/2790697336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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