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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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奕超 |
中文摘要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為「各法院」。除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外,尚包含其他行使司法權或與法院相當之組織。本文探討上開條文所指「各法院」之範圍,及分析我國法院審判庭之組成,除職業法官外,現制亦設有國民法官或參審員,於評議是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時,是否須由國民法官或參審員參與,攸關法院組織合法性,乃聲請合法之要件。 |
起訖頁 | 74-81 |
關鍵詞 |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大法庭、軍事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員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3 (36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6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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