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裁定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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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宏義 |
中文摘要 |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裁定執行名義之作成屬非訟法院職權,執行法院僅能依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執行,若聲請裁定之債權不存在,裁定之執行力即失所依附,不得據之以為執行程序,倘抵押權另有擔保債權,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再為執行。本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認執行法院得審查其他擔保債權存否,以原裁定為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違反權利判定機關與權利實現機關分離原則,在法律上亦欠依據。 |
起訖頁 | 93-104 |
關鍵詞 |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非訟法院、債權證明文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執行力、參與分配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3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5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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