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求賄選是否因有投票權人對於被行賄乙情知悉或意會而有影響兼論投票行賄與預備行賄之界線──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
---|---|
作者 | 蘇志倫 |
中文摘要 | 學說及實務均認為賄選行為須具有「對價關係」,在受賄者之一方,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然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卻認為若受賄者之一方人對於其被行賄不知悉或未意會,仍會構成行求賄選罪。從而,實務見解是否發生變動,本文將就此研討。 |
起訖頁 | 79-92 |
關鍵詞 | 行求賄選、預備賄選、抽象危險犯、適性犯、企行犯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3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5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