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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當事人委任我告誰,我就可以告誰嗎?──律師代當事人為濫行訴訟之行為的倫理問題 |
|---|---|
| 作者 | 劉宏恩 |
| 中文摘要 | 律師不僅是服務於當事人的法律服務業,而是依法屬於公共職務。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亦不得於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情形下,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即使律師採取此等行為係基於當事人之指示,律師仍然無法因此免於倫理責任與懲戒責任,並可能被法院罰鍰。 |
| 起訖頁 | 102-106 |
| 關鍵詞 | 律師、顯無理由、濫行訴訟、惡意法律行動、公共職務、忠實義務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1 (34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34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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