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當事人訊問之問與不問?──類型化建立必要性判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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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趙偉傑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訊問制度於我國實施多年,近年頻繁被民事訴訟實務所運用,但對於如何判斷職權訊問之「必要性」,實務上未見有統一明確標準。本文將當事人訊問於實務運用上做四大類型區分,並分別細究其涉及之核心概念,如辯論主義第三命題、修正式辯論主義、摸索證明禁止原則、自我證明、真實義務、事案解明義務,期盼能拋磚引玉。 |
起訖頁 | 102-113 |
關鍵詞 | 當事人訊問制度、依職權訊問之必要性、辯論主義第三命題、修正式辯論主義、摸索證明禁止原則、自我證明、真實義務、事案解明義務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3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3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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