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出發再論公司法第223條董事會與監察人權限之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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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勤耘 |
中文摘要 | 當公司違反公司法第223條時,目前實務多有認為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惟對於許諾或承認之機關和方式為何,實務見解眾說紛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難得清楚說明透過公司事務權限分配的角度認定事後承認之機關和方式。而透過此見解,本文帶出公司法第223條中長久以來所討論關於董事會和監察人權限分配之爭議,點出並分析實務見解間之論理衝突,並希望透過呈現實務見解的不一致性,再引發對第223條存留必要性的討論。 |
起訖頁 | 92-101 |
關鍵詞 | 公司法第223條;董事會;監察人;權限分配;利害衝突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3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3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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