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評法院以「本案勝訴可能性」為標準裁酌證據保全之妥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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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瑞毅 |
中文摘要 | 專利侵權事件之證據保全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及同法第370條之規定,聲請人於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時,並無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應具有「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之要件;惟由法院實務觀之,「本案勝訴可能性」卻似有滲入之現象。筆者提出近年專利侵權事件中以「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為由聲請保全證據之案例觀察供讀者參考。 |
起訖頁 | 24-30 |
關鍵詞 | 證據保全、定暫時狀態處分、勝訴可能性、釋明、證據開示、摸索性證明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3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3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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