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對我國專利民事訴訟審理模式之淺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應受辯論主義之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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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哲倫 |
中文摘要 | 專利民事訴訟之審理涉及技術爭點,有賴技術審查官之協助,若技術審查官於卷內看到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告知法官,法官得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4項規定:「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之後,採為裁判之基礎?本文以為不宜,否則不僅悖於民事訴訟之辯論主義,亦有害法院中立聽審之地位。 |
起訖頁 | 8-16 |
關鍵詞 | 辯論主義、技術審查官、認作主張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3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3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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