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死刑發動的應罰性與需罰性門檻──兼評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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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奕廷 |
中文摘要 | 我國死刑制度經司法院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做出「合憲」但「須極嚴格限縮適用」之宣告,開啟了「死刑如何發動?」的後憲法判決時代。本文從死刑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出發,以溝通應報理論為核心,逐一建構發動死刑的應罰性門檻與需罰性門檻。前者以法益侵害型式的等同性為基礎,創建「犯罪類型審查→個案情節審查」的兩階段審查結構,用以篩除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後者則以先於刑罰的更重要需求為基礎,搭配刑法內部體系解釋,據以說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缺陷對於適用死刑之影響。 |
起訖頁 | 105-115 |
關鍵詞 | 死刑、溝通應報理論、應罰性門檻、需罰性門檻、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1 (3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2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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