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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射程──以行政契約締約過失為核心
作者 朱敏賢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據此認為,行政契約得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規定,其法理係建構於誠信原則及特殊信賴關係,並準用同條第2項之2年短期時效。惟於學理上,不無爭議,論理及適用範圍均待深化!
起訖頁 76-97
關鍵詞 行政契約締約過失隸屬契約對等契約準用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1 (32期)
DOI 10.53106/2790697332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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