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射程──以行政契約締約過失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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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敏賢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據此認為,行政契約得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規定,其法理係建構於誠信原則及特殊信賴關係,並準用同條第2項之2年短期時效。惟於學理上,不無爭議,論理及適用範圍均待深化! |
起訖頁 | 76-97 |
關鍵詞 | 行政契約、締約過失、隸屬契約、對等契約、準用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1 (3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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