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教師不服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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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啓良 |
中文摘要 | 校園性別事件中,學校檢附性平會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此時該函是否為行政處分,應分為事實認定、法律效果,並就法律效果的部分再細分為是否須經教評會、考核會作成者,區分以定之。依現行實務,除依法須經其他組織作成者尚非行政處分外,就事實認定及其他行政決定,因於送達行為人時已生效,可認屬行政處分。 |
起訖頁 | 105-111 |
關鍵詞 | 性別教育平等法、教師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大學法、行政處分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3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1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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