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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教師不服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通知書函案
作者 朱啓良
中文摘要 校園性別事件中,學校檢附性平會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此時該函是否為行政處分,應分為事實認定、法律效果,並就法律效果的部分再細分為是否須經教評會、考核會作成者,區分以定之。依現行實務,除依法須經其他組織作成者尚非行政處分外,就事實認定及其他行政決定,因於送達行為人時已生效,可認屬行政處分。
起訖頁 105-111
關鍵詞 性別教育平等法教師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大學法行政處分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0 (31期)
DOI 10.53106/27906973311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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