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初探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是否排除「收受資金之人與給付顯不相利潤之人非同一人」之情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為例 |
---|---|
作者 | 蔣子謙、洪維駿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從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以及其所欲保護之法益出發,探討本案判決究係加諸法無明文之限制,或係符合立法者當初制定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原意;最後本文擬討論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與刑法加重詐欺罪間之競合,略窺法院在適用上開法條時所產生之艱難困境。 |
起訖頁 | 90-96 |
關鍵詞 | 靈骨塔詐欺、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3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11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