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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受監督聲請釋憲程序──簡評釋字527號與憲法訴訟法第83條
作者 康皓智
中文摘要 地方自治團體受監督時如何聲請釋憲程序,舊法時地方自治團體可逕對「函告無效」聲請釋憲,然本法83條就「函告無效」明確定性為行政處分,且基於釋憲機關最後手段性,地方自治團體應對該「函告無效」窮盡救濟途徑後方可釋憲。又本法83條釋憲類型為「裁判違憲審查」,然與本法59條同為「裁判違憲審查」相較,前者僅限於「確定裁判」違憲審查,而不及於「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審查,此項差異立法理由未見說明,然宥於文義,實務操作上不可不慎,俾能脫免程序上不利益。
起訖頁 119-127
關鍵詞 憲法訴訟法第83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地方制度法30條地方制度法43條裁判違憲審查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6 (3期)
DOI 10.53106/2790697331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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