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地方自治團體受監督聲請釋憲程序──簡評釋字527號與憲法訴訟法第8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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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康皓智 |
中文摘要 | 地方自治團體受監督時如何聲請釋憲程序,舊法時地方自治團體可逕對「函告無效」聲請釋憲,然本法83條就「函告無效」明確定性為行政處分,且基於釋憲機關最後手段性,地方自治團體應對該「函告無效」窮盡救濟途徑後方可釋憲。又本法83條釋憲類型為「裁判違憲審查」,然與本法59條同為「裁判違憲審查」相較,前者僅限於「確定裁判」違憲審查,而不及於「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審查,此項差異立法理由未見說明,然宥於文義,實務操作上不可不慎,俾能脫免程序上不利益。 |
起訖頁 | 119-127 |
關鍵詞 | 憲法訴訟法第83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地方制度法30條、地方制度法43條、裁判違憲審查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6 (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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