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間接歧視」之概念於我國釋憲實務上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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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自強 |
中文摘要 | 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乃我國釋憲實務首度明確闡釋如何認定表面中立的法規範是否構成間接歧視之判決,於我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發展上,具有重大意義。本文以美國法作為比較對象,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係如何認定「間接歧視」,並主張:無論從實體法構成要件的角度觀之,抑或從訴訟法證據法則的角度觀之,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提出的標準皆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妥適,值得贊同。 |
起訖頁 | 71-81 |
關鍵詞 | 平等原則、間接歧視、事實上歧視、性別歧視、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3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1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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