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5號研討結果論應有部之公同共有人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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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宏任 |
中文摘要 | 一物之所有權為多數人按應有部分而分別共有時,其中特定比例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在該物之其他分別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依民法第828條之規定,除非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不得由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以免違反該條保障共有人權利之立法意旨,不應以保障優先承買權行使作為無庸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立論依據。 |
起訖頁 | 42-49 |
關鍵詞 | 優先承買權行使、公同共有、民法第828條、土地法第34條之1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3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3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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