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共藝術的「法定」或「非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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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尚昆 |
中文摘要 | 無論是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制定之前還是之後創作的作品,其移置或拆除均應遵循該辦法的相關規範。另未經作者同意,私自移動或拆除作品可能會對藝術家在作品中表達的人格精神造成損害。著作權法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歪曲、割裂或變更作品,以免損害作者名譽,這應涵蓋對作品的故意或過失破壞,符合保護著作人格權的立法初衷。 |
起訖頁 | 81-88 |
關鍵詞 | 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著作人格權、不當變更禁止權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28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8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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