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雙方均為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談112年憲判字第4號作成後之實務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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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珮瑜 |
中文摘要 |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作成後,因大法官於理由中曾提及「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即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等語,故本文將著重觀察後續實務上就婚姻之雙方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中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事由均屬有責時之法規適用上是否產生變動? |
起訖頁 | 150-156 |
關鍵詞 | 判決離婚、雙方均有責、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27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7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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