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及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責任保險給付?──從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出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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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趙學斌 |
中文摘要 | 依照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於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時,保險契約外受害第三人即得直接請求責任保險人為保險給付,而最高法院向來否定第三人一訴請求損害賠償及責任保險給付,而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罕見於同一訴訟中,肯認責任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判決確定時」為保險給付,以確保第三人所得請求責任保險給付時之被保險人賠償責任已然確定,實與本條項規定無違。 |
起訖頁 | 136-142 |
關鍵詞 |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賠償責任確定、將來債權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27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7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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