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被異議人之陳述意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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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聖斐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3項之被異議人陳述意見權,對詰問人而言具有重大意義,然為少數審判長所忽略。透過本文,筆者分析被異議人陳述意見權之豐富內涵及重要意義,並就少數審判長未能充分重視交互詰問及聲明異議制度及其相關規定之原因,予以探討,另透過例題解說,詳述檢察官、辯護人於遭異議聲明,卻未能以被異議人身分陳述意見之情形,得採取之因應方式。 |
起訖頁 | 74-84 |
關鍵詞 | 交互詰問、聲明異議、被異議人陳述意見權、訴訟指揮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27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7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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