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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但書「最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提出異議之問題
作者 賴雪梅
中文摘要 於政府採購締約之前階段,廠商不服機關招標、開標、審標、決標之行為或結果,依法可循異議、申訴與行政訴訟為救濟。異議作為申訴及行政訴訟前之先行程序,如逾期提出異議,異議即不合法,廠商亦無法再循申訴或行政訴訟就侵害實體權益之事由為救濟。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明定廠商對採購過程或結果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攸關廠商救濟權之保障與限制,本文旨在探討該條款本文與但書規定不同異議期間起算與期限之問題,並提出可能之解釋方式,期能釐清其規範真意,以平衡機關採購效率與廠商救濟權益。
起訖頁 123-129
關鍵詞 異議期限申訴政府採購決標日目的性限縮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5 (26期)
DOI 10.53106/27906973261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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