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險費時之期前催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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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一合 |
中文摘要 | 依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判決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見解,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中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及利息者,若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人應先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之;惟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已不足墊繳時,始與第116條第1項所稱「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情形相近似,於此時點前之「催告」不生催告之效力。 |
起訖頁 | 108-113 |
關鍵詞 | 保險法、人壽保險、停效制度、保單價值準備金、期前催告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26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6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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