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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險費時之期前催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評析
作者 張一合
中文摘要 依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判決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見解,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中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及利息者,若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人應先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之;惟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已不足墊繳時,始與第116條第1項所稱「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情形相近似,於此時點前之「催告」不生催告之效力。
起訖頁 108-113
關鍵詞 保險法人壽保險停效制度保單價值準備金期前催告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5 (26期)
DOI 10.53106/2790697326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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