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吸金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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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紀凱峰 |
中文摘要 |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吸金標的,司法實務及學說向有爭論。有認為虛擬貨幣並非銀行得收付交易或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故非銀行法本罪之「款項」或「資金」;有認為虛擬貨幣只是法償貨幣之變身,依「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屬本罪之「款項」或「資金」。本文則自本罪立法沿革及規範目的出發,認為本罪之「款項」或「資金」,在解釋上應包括虛擬貨幣及其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虛擬商品,此不但符合本罪及銀行法之規範目的,亦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違。 |
起訖頁 | 8-17 |
關鍵詞 | 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貨幣、比特幣、虛擬貨幣、電腦虛擬點數、虛擬遊戲代幣、間接資金流動模式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26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6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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