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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吸金標的
作者 紀凱峰
中文摘要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吸金標的,司法實務及學說向有爭論。有認為虛擬貨幣並非銀行得收付交易或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故非銀行法本罪之「款項」或「資金」;有認為虛擬貨幣只是法償貨幣之變身,依「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屬本罪之「款項」或「資金」。本文則自本罪立法沿革及規範目的出發,認為本罪之「款項」或「資金」,在解釋上應包括虛擬貨幣及其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虛擬商品,此不但符合本罪及銀行法之規範目的,亦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違。
起訖頁 8-17
關鍵詞 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貨幣比特幣虛擬貨幣電腦虛擬點數虛擬遊戲代幣間接資金流動模式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5 (26期)
DOI 10.53106/2790697326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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