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財務報表不實──以關係人交易揭露之重大性判斷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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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龔昭如 |
中文摘要 | 公司管理階層為虛增營收、美化財報、掏空公司等目的,透過其得實質掌控關係人,而以關係人交易之手法,進行虛偽交易、製作不實憑證、資金借貸、信用擔保等,並予以隱匿或不實表達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事項。證券交易法固有訂定財報不實罪,以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誠信性,並保障投資大眾得以信賴客觀、透明的財務報表,而得以做出決策。然如何認定事實、解釋並適用財報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乃屬法律與會計、審計學之交錯適用,而財報不實罪之內容「重大性」判斷,在學術與實務界之運作與判斷標準乃屬不同,針對關係人交易舞弊案件之揭露關係人交易重大交易事項之判斷與解釋亦是眾說紛紜,如何將法律財報不實重大性判斷與會計、審計接軌,乃屬疑義。基此,本文將統整相關學說見解及實務認定基準,並融合審計學重大性之概念,予以提供建議,以健全關係人交易揭露之證券市場。 |
起訖頁 | 94-103 |
關鍵詞 | 關係人交易、重大性、財報不實、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4 (2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5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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