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布姓名處分之訴訟類型與撤銷罰鍰處分之返還請求──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9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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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致賢 |
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分析申述人民不服公布姓名處分所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以及請求撤銷罰鍰處分後得主張之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權利內涵。依本文之所見,若行政機關已公布原告姓名或名稱,應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且合併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除去其對原告之不利益;原告訴請撤銷罰鍰後,得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二者所得請求之範圍不同,原告另得主張給付遲延之遲延利息請求權。 |
起訖頁 | 113-125 |
關鍵詞 | 公布姓名處分、違法確認訴訟、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利息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24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4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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