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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姓名處分之訴訟類型與撤銷罰鍰處分之返還請求──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93號判決
作者 劉致賢
中文摘要 本文旨在分析申述人民不服公布姓名處分所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以及請求撤銷罰鍰處分後得主張之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權利內涵。依本文之所見,若行政機關已公布原告姓名或名稱,應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且合併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除去其對原告之不利益;原告訴請撤銷罰鍰後,得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二者所得請求之範圍不同,原告另得主張給付遲延之遲延利息請求權。
起訖頁 113-125
關鍵詞 公布姓名處分違法確認訴訟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利息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3 (24期)
DOI 10.53106/2790697324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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