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法律評價──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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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梓榕 |
中文摘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針對無償轉讓二級毒品(含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明定有刑責,然我國司法實務向來運作結果,就此行為,會在論罪時使用「法條競合規則、重法優於輕法」等操作基準,認此時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罰。然,上開操作基準純為實務所創、因欠缺法理依據而迭為學說批評,且近期在最高法院不同庭間,亦產生不同見解,遂啟動大法庭而做成109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裁定。可惜的是,該裁定仍以「好操作、標準明確」等形式理由,選擇繼續沿用上述標準,本文嘗試從不同面向對此提出批評。 |
起訖頁 | 62-70 |
關鍵詞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法條競合、重法優於輕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24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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