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請解任已卸任董事之權利保護必要──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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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彥宏 |
中文摘要 | 投保法在2020年間修正,對於投保中心訴請解除董事職務獲准之確定判決,增訂附帶之失格效力,使被訴之董事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投保中心為使不適任者受前述失格效力之限制,迭有在該其既已卸任後,始提起解任訴訟之情形。最高法院對此等解任訴訟是否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見解不一,本文爰從法規範之文義、體系及修法意旨綜合評析之。 |
起訖頁 | 111-119 |
關鍵詞 | 解任訴訟、形成訴訟、附帶失格效力、權利保護必要、宣告失格訴訟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2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3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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