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檢察官就請上案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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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聖斐 |
中文摘要 | 對必須就蒞庭案件之判決加以審視,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之一審公訴檢察官而言,常於即將下班之際始由檢察署內部行政人員送予檢察官蓋章親收之請求上訴狀,往往令檢察官內心忐忑不安。雖然公訴檢察官應本於法律專業,獨立判斷原審判決有無違法不當情形,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不受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之拘束,然為避免後續困擾,公訴檢察官面對請上案件,幾乎一律照准而提起上訴。筆者身為公訴檢察官,透過本文探討「一旦請上,一律上訴」原則所可能造成之弊害,藉以重申公訴檢察官之上訴權主體地位。 |
起訖頁 | 58-65 |
關鍵詞 | 請求上訴、上訴權人、公訴檢察官、駁回請上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2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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