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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傳聞例外要件之舉證與調查──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為例
作者 吳燦
中文摘要 不論是刑訴法第159條之3或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先前警詢陳述,必須例外具備「絕對」或「相對」可信性之情況保證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等要件,始得為證據。檢察官對此應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對此可信性要件應經適當之調查程序,並予被告就該證據適格之要件有詰問證人、辨明或爭執等陳述意見之機會,方符正當法律程序。
起訖頁 43-57
關鍵詞 警詢傳聞例外要件所在不明絕對可信性先前之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相對可性信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2 (23期)
DOI 10.53106/2790697323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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