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警詢傳聞例外要件之舉證與調查──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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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不論是刑訴法第159條之3或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先前警詢陳述,必須例外具備「絕對」或「相對」可信性之情況保證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等要件,始得為證據。檢察官對此應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對此可信性要件應經適當之調查程序,並予被告就該證據適格之要件有詰問證人、辨明或爭執等陳述意見之機會,方符正當法律程序。 |
起訖頁 | 43-57 |
關鍵詞 | 警詢傳聞例外要件、所在不明、絕對可信性、先前之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相對可性信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2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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