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質適性犯在司法實務的運用──兼論實質適性犯在內線交易罪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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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方伯勳 |
中文摘要 | 適性犯通常歸類於抽象危險犯的下位概念,目前實務上對於適性犯概念的適用,並不限於立法上描述「足以(生)……」的形式適性犯,尚包含實質適性犯,常見的案例計有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刑法第294條遺棄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4條之持有大麻種子罪等。又內線交易罪,立法形式上屬於抽象危險犯,故論理上實質適性犯概念在內線交易罪並未被排除適用的可能。 |
起訖頁 | 69-79 |
關鍵詞 | 抽象危險犯、適性犯、適格犯、重大消息、知悉說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1 (2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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