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淺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對於被害人訴請回復名譽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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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韋廷 |
中文摘要 | 沿用了數十載,作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公開道歉」方式,在憲法法庭作成憲判字第2號判決時敲響了落幕之鐘聲,然而被害人之名譽絕非加害人支付慰撫金此方式可以回復,則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所建構之框架下,何種方法屬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有予以探究之必要。 |
起訖頁 | 100-105 |
關鍵詞 | 公開道歉、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憲法法庭、思想自由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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