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法定刑度之違憲疑義──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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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孟毅、邱芳儀 |
中文摘要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有6款不同之違反態樣,然不論情節輕重,至少均須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無從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今實務上有不少判決對於涉犯該條但情節輕微之行為人,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參酌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該條之法定刑度是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應有探討之空間。 |
起訖頁 | 91-99 |
關鍵詞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法定刑度、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釋字第777號解釋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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