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淺論性平三法中關於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及行為人之主觀要件與性騷擾行為認定之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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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惠君 |
中文摘要 | 若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或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2024年3月8日起即依新增訂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兼論行為人主觀要件與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認定之實務見解及本文觀點。 |
起訖頁 | 91-98 |
關鍵詞 | 性騷擾、行為人主觀要件、性騷擾故意、性騷擾意圖、性騷擾防治法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2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1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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