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製造物供給契約探討毒品製造或販賣行為之辨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刑事判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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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守 |
中文摘要 | 製造物供給契約,乃探求當事人對立而合致之真意予以定性之民事法學概念,與刑事法以特定行為人之特定行為是否該當製造毒品或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在判斷客體上已有不同,且毒品之製造與販賣行為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互殊,目前可見以數罪處斷,無如製造物供給之混合承攬買賣之契約性質,又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不以共犯間合意偏重工作之完成或財產權之移轉或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而影響其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之判斷,是認尚難比附援引製造物供給契約之概念於刑事責任之認定。 |
起訖頁 | 46-57 |
關鍵詞 | 販賣、製造、製造物供給契約、工作物供給、中間人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2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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