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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發明之進步性技術特徵的界定──從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談起 |
|---|---|
| 作者 | 陳秉訓 |
| 中文摘要 | 「進步性」乃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所規定的可專利要件。進步性之判斷涉及引證案的理解與數件引證案的資訊能否組合的問題,乃屬技術性質的主觀認定。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為例,介紹該案所請發明未能滿足進步性的主因,並檢視相關請求項的問題。此外,在考量該申請案所涉及的引證案後,本文提出該案申請人最初可如何修正請求項以克服進步性核駁。 |
| 起訖頁 | 38-45 |
| 關鍵詞 | 專利法、進步性、請求項 |
| 刊名 | 月旦律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312 (21期) |
| DOI | 10.53106/2790697321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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